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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查,你(單位)因逾期未履行我局于2024年7月23日作出的《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》(連人社監字〔2024〕第47號),未按時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,違反了《勞動保障監察條例》第六條的規定,經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。我局于2024年10月24日向你(單位)送達了《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》(連人社監字〔2024〕第47號)。后我局于2025年4月28日依法對你單位作出了《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》,因通過其他方式無法送達,現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,自從公告發出之日起,經過三十日,即視為送達。
特此公告。
附件:《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》(連人社監字〔2024〕第47號)
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
2025年5月7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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